1、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,综合所得的个税税负超过15%的部分给予财政补贴(不超过500万元/人/年);
2、关于人才认定方式,从上一个文件的“市级政府部门报省级政府部门备案后实施”变更为“由珠三角九市制定人才目录”,意味着权力下放;
3、关于申报人的条件,从上一个文件的“①国家、省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,取得广东省“人才优粤卡”等境外高层次人才、②国家、省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,高等院校等机构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等紧缺急需人才”修改为“属于科技创新、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,且符合各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”,描述从严格变得宽泛,可能意味着条件放松;
4、从新旧规定的文字描述整体对比来看,个税补贴的变化趋势是放宽申请要求。后续需进一步观察各市出文件如何明确人才认定细则。
适用城市
广州市、深圳市、珠海市、佛山市、惠州市、东莞市、中山市、江门市、肇庆市
补贴方式
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%计算的税额部分,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,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。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
申报人基本条件
(一)香港、澳门永久性居民,取得香港入境计划(优才、专业人士及企业家)的香港居民,台湾地区居民,外国国籍人士,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;
(二)在珠三角九市工作,且在此依法纳税;
(三)遵守法律法规、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;
(四)属于科技创新、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,且符合各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。
个人所得项目
(一)工资、薪金所得;
(二)劳务报酬所得;
(三)稿酬所得;
(四)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
(五)经营所得;
(六)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。
*目前个税优惠主要包括两种方式:
一种是直接对个人所得税免征,另一种则是对税负差额进行补贴,
前者包括海南自贸港、横琴等地,后者则包括粤港澳大湾区、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。
而上述情况是针对后者个税优惠方式进行说明
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各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:
各市科技部门:是高端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,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:是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,
财政部门:统筹组织科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税务等部门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。
